貪污者必須受到嚴刑重罰,你說對不對?
最近前雲林縣張榮味就被控在任期內辦理的林內鄉焚化場工程中,收期約賄賂3000萬元,真的是很「賄」!還好蒼天有眼,這件事情敗露,張榮味被台南高分院判處8年有期徒刑、褫奪公權4年,真的是太爽快了!

這起案件要從2002年說起,當時雲林縣政府斥資33億元計劃在林內鄉建造新的焚化場,結果卻引來達和公司與鼎旭開發公司合謀行賄,確保焚化場營運權,尋求虛增土地款,真的是太陰險了!
據悉,達和事前就準備了7000萬元公關費,再與負責焚化爐土地開發的旭鼎簽約,將這筆錢列入土地款中,其中3000萬元透過旭鼎負責人徐治國行賄張榮味,並要求他「照顧」焚化爐計畫。另一方面,達和業務專員黃輝強則遊說林內鄉长陳河山,以1800萬元的期約賄賂打通關係。

結果弊案東窗事發,警方多次傳召張榮味卻未到案,雲林地檢署只好在2004年8月26日發布通緝令,張榮味因此成為了台灣自治史上第一位「任內被通緝的縣長」,恭喜張榮味縣長成就達成!
逃亡了100多天,張榮味還是在同年12月10日落網。在經過長達10年的審理過程後,全案定讞,惡人終於有惡報了!張榮味被判台南高分院判處8年有期徒刑、褫奪公權4年,當然A走的錢也要盡數歸還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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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《自由時報》報導,張榮味一審被判刑14年,二審、更一審改判無罪,更二審、更三審都判刑9年,更四審改判8年。更四審認為,張榮味當時是縣府土地開發審查會主委,有權批核焚化爐計劃,而達和公司將賄款隱藏於土地款的7000萬元公關費中,使用其中3000萬元來行賄張榮味。

當然,陳河山和張榮味都有上訴,但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已經說得很清楚了,兩人也沒有給出更有力的辯解與證據,因此駁回上訴定讞。另外,最高法院也通知最高檢察署將防逃機制啟動,以防萬一。
弊案真的是令人超生氣,憑什麼大家辛辛苦苦賺的錢,卻要被這些無恥之徒中飽私囊?平常不好說,但這次最高法院真的做對了!最後來看看完整新聞~(影片來源Youtube,如有刪除請見諒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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